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宜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蕭宏澤
被 告 林子民
余欣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子民、余欣芸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十五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余欣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五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子民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惟消費後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72,044元未清
償,原告經聲請強制執行而執行無結果,依法取得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4076號債權憑證,詎被告林子民竟於上開債
務未清償之情況下,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其妻
即被告余欣芸,並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
,將之移轉登記與被告余欣芸,致其整體財產因而減少,亦
無其他足敷清償原告債權之財產,而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
之狀態,使原告之債權不能受償,實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林子
民、余欣芸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
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余欣芸將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異動索引、宜
蘭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宜蘭
縣○○市○○○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
5年度司執字第14076號債權憑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
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項及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害及債權,乃指
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
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
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子民積欠原告72,044
元未清償,原告以本院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小字第209
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無結果
換發債權憑證,被告林子民卻於106年11月29日以夫妻贈
與為原因,無償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為被告余欣芸
所有,且被告林子民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被告余欣
芸後,其剩餘財產僅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段000○00地號之土地,其權利範圍為1/410000
,價值約為695元【計算式:(41,906平方公尺×6,800
元/平方公尺)×1/410000=695元】,有被告林子民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新北市淡水區地政事務所107年11月12
日新北淡地資字第1074037289號函暨所○○○區○○○○
段八連溪頭小段160之28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等件為
證,足見被告林子民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贈與並移
轉所有權與被告余欣芸,已造成其財產積極性減少,償債
能力並因此而受影響,對於原告債權之受償顯然有所妨害
,自屬害及原告債權之行為,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撤銷
被告林子民、余欣芸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
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受益人即被告
余欣芸回復原狀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
段。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佩欣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土地:│
├──────────────────┬────┬────┤
│土地坐落│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
├───┼────┼─────┼───┤12分之1│余欣芸│
│宜蘭縣│宜蘭市│坤門二│539│││
├───┴────┴─────┴───┴────┴────┤
│建物:│
├──┬───────┬───────┬────┬────┤
│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378│坤門二段539地│宜蘭縣宜蘭市民│4分之1│余欣芸│
││號│族路145巷1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