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
原   告  游祥派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黃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臺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林佳龍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
、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被告臺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
變更為林佳龍,因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
權命臺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林佳龍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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