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簡字第318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黃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