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9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複 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廖婉貽
       廖宏松
       劉芳婷廖劉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55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3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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