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6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蘇品儒
本件原告與被告 董修志 、 董蕭素勤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7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