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6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蘇品儒
本件原告與被告 董修志董蕭素勤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7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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