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張漢津 即 魏漢津 被告 魏鏋珂
蘇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2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63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6,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