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告 林淑卿 即 吳瑞開 之繼承人
吳建瑋 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書敏 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書怡 即吳瑞開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 楊碧垂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 律師被告 吳明宗 即 吳永隆 之繼承人
吳秋美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乾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被告 吳雪娥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孟珠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炎輝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妙麗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明峰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雨宸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宜真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明駿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新竹縣新豐鄉土地,為所有權移轉及回復之登記,係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而前開土地均係位於新竹縣,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金錢給付部分,雖不在專屬管轄之列,然基礎事實同一,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亦應一併移送該專屬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