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告 林淑卿吳瑞開 之繼承人
吳建瑋 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書敏 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書怡 即吳瑞開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 楊碧垂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 律師被告 吳明宗吳永隆 之繼承人
吳秋美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乾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被告 吳雪娥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孟珠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炎輝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妙麗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明峰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雨宸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宜真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明駿 即吳永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新竹縣新豐鄉土地,為所有權移轉及回復之登記,係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而前開土地均係位於新竹縣,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金錢給付部分,雖不在專屬管轄之列,然基礎事實同一,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亦應一併移送該專屬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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