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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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