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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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智暐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聲減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間犯強制性交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之罪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