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陳正峯 被告 陳清二
陳目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4,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共77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4=54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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