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陳合豊
號被告 陳順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0年度簡字第2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黃堯讚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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