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鴻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鴻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郭鴻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鴻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