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貳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為聲請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