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公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琳 律師
(送達代收人:楊鈞國律師被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訴訟兩造已同意簡化爭點為「委任契約係存在於上訴人與 許伯彥 或上訴人與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見本院卷第二九三頁),有關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部分,兩造均表明不再爭執,則前開訴訟之成立與否,已與本案無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瑩法官高愈杰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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