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抗字第一四號
抗告人乙○○相對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九十三年度重救字第三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本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許月珍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