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談虎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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