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北縣○○鎮○○街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同路三十號前,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遂與沿同路南往北方向騎乘腳踏車之乙○○發生擦撞,致乙○○人車倒地後,受有左前臂瘀傷、右手肘擦傷、右第二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