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字第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佰柒拾壹萬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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