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庚○○被告甲○○兼右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兼右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壬○○兼右法定代理人辛○○
癸○○被告丑○○兼右法定代理人子○○被告丙○○兼右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被告甲○○、壬○○、戊○○、丑○○、丙○○等人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育群法官劉元斐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