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原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慶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所為關於萬慶鴻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萬慶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月5日以105年度審原交訴字第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葉家昶已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本院認為本件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至於被告所犯肇事逃逸部分,則仍依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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