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耀具保人林軒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執字第
7號),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軒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軒瑩因被告謝文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105年刑保字第000000037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於同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當庭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9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本院105刑保字第00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刑事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即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及居所即同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27室、同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於105年1月23日上午10時,通知(或帶同)被保人到案執行,逾期被保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按其住、居所地拘提被告到案執行亦均未果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月6日通書知暨送達證書、同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檢附拘票暨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7日函檢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附卷足佐,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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