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四頁「交通法庭」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楊皓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