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237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力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力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