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 鄞健庭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被告 廖賴錦帶 訴訟代理人 廖昌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