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2號
原   告  陳惠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朱瑞堯
被   告  林謝罕見台北縣德霖技術學院附設托兒所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
       謝月娥 即台北縣德霖技術學院附設托兒所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調查被告名下並無不動產或汽車或所得收入,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積
欠資遣費、預告工資、特別休假工資、失業給付差額為由提
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00年度板勞簡字第2
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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