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小字第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清如 核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