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陳子光 訴訟代理人 王世銘 律師被告 林志忠
陳春秋 即志杰水電工程公司 林素雲 即志杰水電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8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