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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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潘啓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啓靜於民國93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96年
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16日止累計72,017元正未給付,其中34,620元為本金;37,31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啓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16日止累計56,142元正未給付,其中24,291元為消費款;28,251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啓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620元││8月17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潘啓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291元││8月17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