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
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2
樓送達代收人 陳瀅羽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1樓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忠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忠直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葉忠直已於102年9月5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