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秋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