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魏營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智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智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8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3,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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