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溫國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力榮 (原名 鄭萬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2,011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