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原告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債務人 許文錫 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約定按月繳息,如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後即未繳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共用查詢單(均影本)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對原告所言事實無意見,但債務人尚有土地可拍賣,應先向其求償。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共用查詢單(均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雖辯稱:債務人尚有土地可拍賣,應先向其求償云云;然查,本件被告係對債務人向原告所借款項為連帶保證,依雙方契約約定,被告應與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等情,業據兩造陳明,經核與系爭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內容相符,被告提出前開抗辯,顯不足採,其仍應就系爭借款與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肆佰萬元,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