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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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蔡嘉琪 債務人 林宜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元及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宜賢於民國104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1,182萬元,其中592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4年08月06日至129年08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8%,約定前36期暫不還本金,自第37期起分264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59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4年08月06日至124年08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8%,約定前24期暫不還本金,自第25期起分216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及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5月06日,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023號及收件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林宜賢一次清償本金11,614,782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宜賢│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64%│││592000││5月06日起│6月06日止││││0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968%│││││6月07日起│3月06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4%│││││3月07日起│││├──┼───┼─────┼──────┼──────┼───────┤│002│新臺幣│林宜賢│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04%│││569478││5月06日起│6月06日止││││2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448%│││││6月07日起│3月06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3月0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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