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六號
聲請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六號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0│├────────┼──────────┤│第一審送達費用(│716(郵資216+差旅費││含郵資及引導送達│500=716)││差旅費)││├────────┼──────────┤│總計│1571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