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旗簡字一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茲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楊宗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南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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