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昇(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宜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機會之意旨,受刑人已於其定刑聲請切結書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的意見(見本院卷第9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案件,為得 易科 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1年9月15日親自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為共同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行為手段乃是配合不肖警員假職務上權力濫權、造假檢舉他人施用毒品,嚴重影響警察、司法形象及浪費緝毒資源甚鉅;附表編號6所示之竊盜罪,乃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所犯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者為共同犯非法寄藏空氣槍罪,漠視法令之禁制致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及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均為以偽造身分證等證件冒用他人名義向金融、保險行業詐貸金錢,侵害被害人財產之舉,損及戶政等機關管理各該資料之正確性,破壞社會秩序,亦損及人與人互動之基本信賴,並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成危害輕重有別,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8年4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7、8至9所示之罪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4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4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聲請書雖另請求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執行刑,然附表所示各罪中,僅附表編號7所處宣告刑有併科罰金之諭知,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足見上開聲請意旨顯屬贅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975、110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確定日期109年5月6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695號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8日108年2月26日108年3月29日17時1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975、1106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6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0日109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1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確定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8月19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69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048號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89罪名共同犯非法寄藏空氣槍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7日2時18分起至同年月9日20時許間107年8月間至同年10月19日16時36分許間107年8月間至同年10月30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193、28200號、107年度偵字第2350、478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623、26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570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3日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800號確定日期109年11月3日111年8月17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86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34號,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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