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428號債權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