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7年度家聲字第31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陽雲緹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曾」。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