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四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