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其於民國95年9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
3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2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40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4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3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