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編號一所示犯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所犯如附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