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二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