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六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五月五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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