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О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二四七三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