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四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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