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О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以(八九)矯司字第0二四七三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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