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家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 龍鐵汁
龍昌覺 龍素霞 段龍憶塑 被上訴人 龍奕方
2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350號)提起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七千八百九十元。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752,999元(計算式:1,882,497×4/10=752,99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除已繳4,500元,其餘7,890元,未據繳納。且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載:「被上訴人(即原告)既未能照顧殘障的姊姊龍素霞違背了遺囑原意,分割顯失意義」,其又於本院101年8月1日準備程序稱:我對判決主文及附表我都是同意,我沒有不服主文內容。又稱我不希望分割造成困擾等語。則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具體表明。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李良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