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 分院100年上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71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奕萱選任辯護人吳孟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7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5號、99年度偵緝字第28號,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48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賴奕萱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賴奕萱係址設臺南市○區○○街○○號「 諾愛 一身服飾精品」之負責人,為從事精品買賣業務之人,明知附表一所示之精品為 黃敏琪 等人所有而交付賴奕萱寄賣,如有賣出應將款項扣除寄賣成本、利潤後全數交給寄賣之人,否則,應將未賣出之貨品返還本人,不得另為其他處分行為。詎賴奕萱竟因積欠 徐雅稜 新台幣(下同)20萬元債務遲未返還,遭催債甚緊,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7年7月間,委託不知情徐雅稜之姐 徐艾 渟(原名 徐瓊芳 ,涉犯侵占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將附表一所示其持有之部分精品取走,送往 鄒亦芳 所經營而位於臺南市○○區○○路一段412號「錢舖子二手精品店」,變賣得款297,000元, 徐艾渟 扣除賴奕萱所積欠之債務後,將剩餘之4萬元返還予賴奕萱,其餘寄賣之精品則為賴奕萱隱匿他處而不知去向。嗣經黃敏琪等人追索無著,始悉上情。因認賴奕萱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證據能力方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015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罪嫌,係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及偵查之供述、告訴人黃金鑾、石雨憬、 吳曉玲 、 楊姍珮 、 林咖嫚 、 陳怡如 、 林秀娟 、 吳宛儒 、 巫妡珛 、 林家妤 、 李純慧 、 葉芷婷 、 李婧媗 、 陳惠美 、 顏惠美 、 楊淑雅 、 陳銘浤 、 鄭如君 、 黃心怡 、 施博文 、 陳枝美 、 陳曉盈 、 陳昵 、 蔡帛璇 、 蔡佳如 、 吳佩芬 、 林美伶 、 陳姿妤 、 謝岱玲 、 蔡競賢 、 林美利 、 洪珣娓 、 謝欣怡 、 陳怡靜 、 張姮翠 、 史玉菁 、 李敏婷 、 林芳如 、 翁國政 、黃敏琪、 楊惟晴 、 薛淑文 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證人徐艾渟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偵訊之證述、證人鄒亦芳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 周榮 家於偵訊之證述、證人徐雅稜、 吳振嘉 、 邱良鐘 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收購皮包清單、讓渡證書、照片、中興保全報告書、異常履歷、客戶使用紀錄表設定解除表、估價單、收受物品證明單、宅急便托運單、面額20萬元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諾愛一生服飾精品」之負責人,受告訴人黃敏琪等人委託寄賣附表一所示之二手精品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我開立支票向徐艾渟借款20萬元,徐艾渟轉向其妹徐雅稜支借20萬元,票款到期日即97年7月13日當日下午,我以宅配方式寄送13個皮包給徐艾渟,向其表示作為清償20萬元之擔保,我告知徐艾渟我在台北籌款,星期一必會償還20萬元,適巧徐艾渟詢問我有無需幫忙看店,我才打電話通知保全人員將店門鑰匙交給徐艾渟保管,委託徐艾渟遇有客人來店取回送清潔保養皮包時可以幫我開店處理,未料店員幫我寄送13個皮包時,誤將3個客人寄賣二手皮包一併寄給徐艾渟,徐艾渟取得鑰匙後,恐其妹向其催討20萬元,竟未得我的同意,私自取走店內他人託售價值達200餘萬元之二手精品,且以20餘萬元賤賣予「錢鋪子」,徐艾渟賤賣後通知我扣抵債務後所餘4萬元及鑰匙交給保全人員,我得悉後立即告知「錢鋪子」該批貨係未經我同意出售之贓物,我願以原價買回,但遭「錢鋪子當鋪」拒絕,「錢鋪子當鋪」涉嫌收受贓物,我更不可能同意徐艾渟以20餘萬元低價賤賣價值高達200餘萬元之二手皮包等精品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為「諾愛一身服飾精品」之負責人,以販售二手精品買
賣及受託寄賣二手精品為業,其受告訴人黃敏琪等人委託寄賣如附表一所示之二手精品,約定如有賣出,被告應將款項扣除寄賣成本、利潤後全數交給寄賣之人,否則應將未賣出之貨品返還本人,不得另為其他處分行為;又被告前曾開立發票日97年7月13日面額20萬元之支票向證人徐艾渟借款20萬元,嗣於發票日屆至日即97年7月13日下午,被告先以宅急便寄送13只皮包予證人徐艾渟,其中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皮包(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係告訴人 原野由 理子、陳怡如、陳曉盈寄賣二手皮包;被告於同日晚間,另通知中興保全公司人員吳振嘉將諾愛一生服飾精品之鑰匙、保全設定卡等物交予證人徐艾渟,徐艾渟於同日晚上進入「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取走店內二手皮包等精品一批,其中包含告訴人寄賣如附表一所示二手皮包等精森(除附表一編號6、9、33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
35、AR0093號皮包3只以外)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98年度偵續字第165號卷《下稱偵續卷》第18頁、99年度偵緝字第28號卷《下稱偵緝卷》第12、25頁、原審卷㈠第29-30、283-284頁、本院卷㈢第108-10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敏琪、李敏婷、史玉菁、林芳如、楊惟晴、 翁政國 、 魏秋玲 、陳怡如、巫妡珛、林家妤、石雨憬、吳曉玲、薛淑文、 黃金鸞 、李純慧、楊姍珮、 林珈嫚 、林秀娟、吳宛儒、葉芷婷、陳銘浤、李婧媗、 顏育惠 、楊淑雅、陳惠美、鄭如君、黃心怡、陳曉盈、陳枝美、施博文、陳昵、蔡帛璇、蔡佳如、吳佩芬、林美伶、陳姿妤、謝岱玲、蔡競賢、林美利、洪珣娓、謝欣怡、陳怡靜、張姮翠等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警卷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1-23、24-26、27-29、30-31、32-34、35-37、38-39、40-41、42-43、44-46、47-49、50-52、53-54、55-56、58-60、61-63、64-66、67-68、69-71、72-73、74-75、76-77、78-79、80-82、83-84、85-87、88-89、90-91、92-93頁、97年度交查字第2443號卷《下稱交查卷》第18-22頁)及證人徐艾渟、徐雅稜、吳振嘉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證述情節相符(見偵續卷第17頁、原審卷㈠第124、129、133、198、200、201頁、98年度偵字第2504號卷《下稱偵卷》第28-31、34-35、123-125頁),復有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交查卷第3頁)、告訴人黃敏琪等人提出之估價單、諾愛一身收受物品證明單(見警卷第162-227頁、97年度他字第2533號《下稱他卷》第6-37頁)、宅急便託運單、被告開立面額20萬元支票、中興保全報告書附卷可稽(見交查卷第48、58、59、129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於97年7月13日下午以宅急便寄送13只皮包予證人徐艾
渟,其中包含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皮包3只(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係告訴人 原野由理子 、陳怡如、陳曉盈寄賣,被告所為是否出於業務侵占之意圖:被告於97年7月13日下午以宅急便寄送13只皮包予證人徐艾渟,用以擔保已屆清償期之借款20萬元,13只皮包其中含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皮包3只(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
5、AA0035、AR0093號)係告訴人原野由理子、陳怡如、陳曉盈寄賣之事實,已如前述,雖上開3只皮包係他人寄賣之物,依約定如有賣出應將款項扣除寄賣成本、利潤後全數交給寄賣之人,否則應將未賣出之貨品返還本人,不得另為其他處分行為,惟被告被告經營之「諾愛一身服飾精品」係販售二手精品為業,並受託寄賣二手精品,足見其店內商品有賣斷二手皮包及寄賣二手皮包參雜,是以被告於寄送皮包予證人徐艾渟擔保債務之際,衡情非無將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客人寄賣二手皮包3只(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
035、AR0093號),因一時疏誤,而與其他已賣斷之商品一併寄送之事能,復參酌斯時其店內尚有如附表一其他編號所示之寄賣二手皮包,數量匪少,若被告果有業務侵占之意圖,衡情理應優先將其他寄賣二手皮包交予證人徐艾渟用以抵償債務為是,然其所寄送13只皮包中,僅其中3只係寄賣皮包,據此,尚難認定被告將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客人寄賣二手皮包3只(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寄予證人徐艾渟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
㈢證人徐艾渟持「諾愛一身服飾精品」鑰匙開門進入取走其中
含有告訴人等寄賣之附表一之二手精品一批(除附表一編號
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以外),並出售予「錢舖子當鋪」,是否出於被告之指示或授意:
⑴證人徐艾渟雖於警詢陳述:我於97年7月13日收到被告寄來
13個名牌包,被告叫我拿去兼營精品服飾之「錢鋪子當鋪」出售,經「錢鋪子當鋪」以6萬7千元收購賣斷,用以清償我妹妹6萬7千元,但仍不足還清20萬元債務,當天晚上我又打電話要求被告處理剩餘債款,被告說她會聯絡保全人員讓我進入「諾愛一身服飾精品」,未久她再打電話給我,叫我於同日晚上8點40分至府前路中國信託前向保全人員收取「諾愛一身服飾精品」鑰匙,並叫我拿取店內全數商品抵債,我於同日晚上9點許,打電話請轄區大林派出所派員陪同我與徐雅稜進入「諾愛一身服飾精品」,我拿10個黑色垃圾袋裝了店用至少100多個皮包,並依被告交待,搬走店內桌上型電腦2台,我在店內待了約2個多小時,於當晚11點多打電話通知被告,被告叫我先將皮包載回家,隔日再至「錢鋪子當鋪」處理,我於97年7月14日打電話給「錢鋪子當鋪」店員 謝亞辰 ,要求派人來我家鑑價,「錢鋪子當鋪」老闆夫妻及店員謝亞辰駕駛2輛車前來,載皮包至「錢鋪子當鋪」估價,販賣所得約16、17萬元,本應扣除20萬元債務,但被告說叫她在「跑路」,叫我要給她4萬元,並將鑰匙一起交由保全人員還給她,我並未拿足被告所欠20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3-15頁);於原審結證:被告於97年7月13日打電話給我,說不要讓支票跳票,她會寄13件皮包到我家,市價一定超過20萬元,被告叫我去台中、高雄賣掉,但太遠了,我不願意,被告又叫我隨便找一間專門收購二手精品店,我自己開車亂逛,在民族路或民權路找到一間「拜金女精品店」,但那間店嫌皮包品質不好而未收購,我正在找別的店時,被告又打電話叫我拿去「錢鋪子當鋪」,但被告沒有說「錢鋪子當鋪」位在何處,我從住處出來找,在中華北路看到「錢鋪子當鋪」招牌,以75,000元賣出13個皮包,當天「錢鋪子當鋪」員工給我現金67,000元,但短少給我一個皮包之售價8,000元,後來被告打電話來,我表示13個皮包才賣67,000元,根本不夠付支票款20萬元,被告聽後開始罵我賣的價格太低,被騙了,被告說她欠人家錢在跑路,不方便出面,她不回來做了,但她不能跳票,求我去跟保全拿鑰匙把店內全部的皮包處理掉,被告說全部的東西都是她的,我為受償20萬元而答應,但前去「諾愛一身服飾精品」時,外面有很多車子圍著店一直繞,我會怕,就打電話通知警察,有二位警察前來陪同我一起開門進入店內,警察還叫我要把門關著才離開,後來被告打電話叫我把皮包先拿到我家,並叫我至「錢鋪子當鋪」處理掉,且交待我這麼大批的皮包,要向「錢鋪子當鋪」表示這麼皮包是高雄親戚的倒店貨,不可以說是「諾愛一身服飾精品」的貨,否則「錢鋪子當鋪」不會收,但被告並未告知我大約可以賣多少錢,經我詢問中華北路「錢鋪子當鋪」員工表示皮包數量這麼多,要由健康路「錢鋪子當鋪」總店收購,我再聯絡「錢鋪子當鋪」總店相約隔天到我家,把皮包載至「錢鋪子當鋪」總店,賣得22萬餘元,加計第一次積欠8,000元,約支付現金23萬元給我,第一次及第二次出售皮包合計得款29萬5千元,被告打電話說保全會來我家拿取4萬元及鑰匙,扣抵債款後,尚有剩餘款項5萬5千元仍在我處,被告叫我匯給一位林姓律師,但未提供帳號,且我不認識該位律師,故而未匯款,在97年7月13日前1年,被告經常來我家收驚,前幾個月幾乎天天來我家,我在被告簽立支票借款前,才知道被告在經營二手精品店,但不知道我拿走之物品有他人寄賣的皮包精品,且店內2台電腦不是我搬走,是我不認識的孩子搬走並塞到我的車裡等語(見原審卷㈠198-215頁),是證人徐艾渟於警詢及原審固一致指證其係受被告之指示將附表一之二手精品(除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皮包3只外)出售予「錢鋪子當鋪」等情,惟證人徐艾渟關於其先後出售13個二手皮包及含附表所示之二手精品(除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外),所得款項是否已經全部受償20萬元債權乙節,於警詢初供述「我並未拿足20萬元」等語,於原審改證述「扣抵債款20萬元及由保全轉交予被告4萬元外,尚有剩餘款5萬5千元仍由我保管」等語,已有不符;又關於其搬走店內電腦2台乙節,於警詢供述「我是依被告交待,搬走店內桌上型電腦2台」,惟於原審改證述「店內2台電腦是我不認識的孩子搬走,塞到我的車裡」等語,上開關於被告積欠證人徐艾渟之債務是否已經完全受償,及證人徐艾渟搬走店內桌上型電腦2台之過程等重要情節,先後所述已有明顯不符之處,而證人徐艾渟取走「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其中含有告訴人寄賣之附表一之二手精品(除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外),並出售予「錢舖子當鋪」,是否出於被告之指示或授意,抑或出於證人徐艾渟擅自為之,攸關證人徐艾渟本身是否涉犯侵占犯行,是證人徐艾渟前揭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證既有瑕疵,自不可遽予採認。
⑵證人徐艾渟前開於警詢及原審雖證述「被告叫我把她寄來13
個皮包,拿到「錢鋪子當鋪」出售,但並未告知我「錢鋪子當鋪」在何處,我從位於安南區住處出來找尋,在中華北路找到「錢鋪子當鋪」的招牌」乙節,惟依證人徐艾渟於原審另證述:我以前從未賣過二手皮包,亦不知道二手皮包的通路等語(見原審卷第216頁),若被告確有於97年7月13日先後指示證人徐艾渟至「錢鋪子當鋪」出售13個皮包及附表一之二手精品(除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外),依證人徐艾渟自述其從無二手精品買賣之經驗,衡諸常情,被告理應告知證人徐艾渟「錢鋪子當鋪」大約位於何處為是,縱被告未主動告知「錢鋪子當鋪」位於何處,證人徐艾渟亦應詢問,始得前往出售,以利其債權受償,然證人徐艾渟證述被告並未告知「錢鋪子當鋪」位於何處,且證人徐艾渟亦未詢問「錢鋪子當鋪」位於何處,證人徐艾渟證述其係自行從安南區住家外出尋找「錢鋪子當鋪」,終在中華北路看到招牌而找到「錢鋪子當鋪」等情,此舉顯與常情相違;況依證人徐艾渟上開所述,被告於得悉「錢鋪子當鋪」以低價收購13個皮包後,憤而責罵證人徐艾渟被騙、收購價格過低等情,再參以被告係從事二手精品買賣,對於二手精品價格知悉甚詳,對於「錢鋪子當鋪」收購價格已認甚不合理,豈會旋即再指示證人徐艾渟至店內取走全部二手精品出售予「錢鋪子當鋪」,且不告知全無二手精品買賣經驗之證人徐艾渟合理售價以供其參考之理?況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於97年7月10日至97年7月14日期間,並未受理民眾徐瓊芳(其後改名為徐艾渟)申請協助至位於臺南市○區○○街○○號「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內搬運商品,亦無到場協助搬運物品等情事,此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8年10月10日南市警六刑字第09746297950號函附卷可參(見交查卷第5頁),核與證人徐艾渟證述「我有請求警員協助,有二名警員前來陪同我開門進入」等情,亦不相合;再者被告雖簽發面額20萬元、發票日為97年7月13日(星期日)之支票,證人徐艾渟已於97年7月13日出售13個皮包得款75,000元,於97年7月14日出售二手精品得款222,000元,此有讓渡證書附卷可證(見偵卷第73-74頁),合計297,000元,扣除其返還被告4萬元,其於97年7月14日(星期一)非但已經悉數受償借款20萬元,且尚有餘款57,000元在其持有中等情【計算方式:75,000+222,000-200,000-40,000=57,000】,證人徐艾渟對於被告已無權求償,然其竟於97年7月14日仍提示支票,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卷可參,則證人徐艾渟何以於足額受償後仍提示支票,顯屬可疑,是其前揭不利於被告之指證,難認與真實相符。
⑶證人即中興保全公司員工吳振嘉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證述:
我於97年7月13日下午1點50分許,至「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向「賴奕萱」收取卡片及鑰匙,該人並在簽單上簽署「賴奕萱」,且說她要去旅遊,待她回來再通知我們,同日下午3點40分接獲通知至「諾愛一身服飾精品」載雜物給 李莉蓉 ,同日晚上8點40分再接獲通知把鑰匙及卡片拿到府前路中國信託門口交給徐瓊芳等語(見偵卷第125頁、原審卷㈠第122-133頁);證人即中興保全員工邱良鐘於警詢及偵訊證述:
我於97年7月14日凌晨1時許,保全公司管制中心派遣至「諾愛一身服飾精品」確認何人解除保全系統,我抵達時店門關起來且無燈光,我敲門無人回應,之後有警方到場表示有人報警門外有可疑人物,警察敲門,是徐瓊芳出來應門等語(見偵卷第38、124頁);並有中興保全客戶使用紀錄表設定解除表、報告書、中興保全公司98年6月1日中興(總)發字第980965號函附卷可參(見交查卷第43-44、68-72頁),依證人吳振嘉、 邱良鍾 上開所述,僅足以證明被告於97年7月13日交付「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卡片及鑰匙予證人吳振嘉,並於同日指示證人吳振嘉轉交卡片及鑰匙予證人徐艾渟,證人徐艾渟於97年7月13日晚上至97年7月14日凌晨1時許,在「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店內等情,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指示或授意證人徐艾渟取走其中含附表一之告訴人寄賣二手精品(除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外),出售予「錢舖子當鋪」,證人徐艾渟所述被告指示其賣掉店內二手精品之證詞,自難採信。
⑷被告雖迭次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供稱:我為週轉資金而向多
家地下錢莊借貸400萬元至600萬元,97年7月11日因地下錢莊得知其簽發支票將無法兌現,有跳票之虞,前往「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催討債務,員工因此懼怕離職,造成無人看雇經營窘境等情(見偵卷第17-20頁),核與證人 張煜隴 於原審證述:我曾任職於冠億當鋪擔任業務員,被告於97年間有向冠億當鋪以皮包質押借貸211萬元及典當皮包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3-140頁),證人 莊采蓁 於原審證述:我任職於冠億當鋪擔任會計,被告從96年10月1日開始至97年初以皮包、戒只、手錶質借200餘萬元等語相合(見原審卷㈠第141-153頁);又被告簽發之支票自97年7月14日起開始有退票,至97年9月26日止共計25紙支票退票,合計退票金額達5,865,000元,此有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見交查卷第1頁),據此固足認定被告於97年7月間確有資金窘困而無力兌現票款之情事;然據證人 李國賓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父親所有位於台南市○區○○路一段184號2樓房屋,由我出面於93、94年間出面洽談出租予被告,告於97年5月間有僱工裝潢店面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14頁),另證人 陳三峰 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我與被告於97年3月28日簽立契約,為被告撰寫「諾愛一身服飾精品」相關內容之書籍,被告已支付2萬元撰稿費,預計於6月間完成,但後來需被告提供資料,但聯絡不上被告而未完成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85-186頁),堪認被告於97年3月至5月間確有極力經營「諾愛一身服飾精品」,擬以出版相關書籍及另開新店方式拓展其業務;況被告經營「諾愛一身服飾精品」,有從事清潔維修精品業務等情,業據證人 邱婉玲 、 蔡依璇 、石雨憬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 渠等 有拿皮包至被告店內清潔維修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11、101頁),是被告辯稱其惟恐客人欲取回清潔維修之二手精品,而交付鑰匙予證人徐艾渟,委託證人徐艾渟代為處理客人取回清潔維修之二手精品事宜,當非憑空杜撰虛偽之詞。是以被告斯時雖有經濟狀況不佳,資金週轉困難之情況,惟尚不得僅憑此率爾認定被告交付證人徐艾渟「諾愛一身服飾精品」之鑰匙,逕予推認被告確有指示證人徐艾渟取走其中含有告訴人寄賣之附表一之二手精品(除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外)出售予「錢舖子當鋪」之事實。
⑸證人即「錢舖子當鋪」之連鎖企業「錢舖子二手精品」負責
人鄒亦芳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證述:我所經營之「錢舖子二手精品」與被告經營之「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同屬二手精品性質商店,我於96年間曾去逛「諾愛一身服飾精品」,知道負責人是被告,被告於97年7月13日前幾天,主動打電話給我先生說要合作,先前我們就知道被告在外面中傷我的店,且我們自己有客源,我先生拒絕她,過幾天,於97年7月13日「錢舖子二手精品」以75,000元向徐艾渟收購皮包13個、於97年7月14日以222,000元向徐艾渟收購皮包152個,過1、2日,被告就打電話來,說我們收購徐艾渟的東西是偷自被告之贓物,最好不要動,她願意以30萬元買回等語(見偵卷第22-27、143-144頁、原審卷㈠第217-228頁);證人即鄒亦芳之夫 周榮家 於偵訊證述:被告在案發前幾天打電話給我,她說是「諾愛一身服飾精品」老闆,有生意要合作,想了解皮包方面,我說不需要,我們自己有管道,後來被告打電話說徐艾渟賣給我們的皮包有問題,我們去找徐艾渟等語(見偵卷第161-162頁),依證人鄒亦芳、周榮家前開所證,僅足以證明案發前被告曾致電表示欲與渠等合作,遭渠等拒絕,及渠等於97年7月13日、97年7月14日確有向徐艾渟收購二手皮包等情,然尚不足以證明證人徐艾渟於97年7月14日出售予證人鄒亦芳、周榮家之二手皮包一批,係出於被告之指示或授意,況附表一之二手精品寄賣價格不含未記載之寄賣價格,合計達1,572,000元,衡情被告殊無同意證人徐艾渟以20餘萬元低價賤賣,再依證人鄒亦芳上揭所述「被告於案發後1、2日曾打電話向我表明,徐艾渟出售的二手皮包係偷自被告之贓物,被告願以30萬元買回」等情觀之,若被告指示或授意證人徐艾渟出售他人託寄之二手精品一批予證人鄒亦芳、周榮家,當無於出售後1、2天,旋即向證人鄒亦芳表明其所收購自證人徐艾渟之二手精品為贓物,其願以30萬元買回之理,由此益徵證明證人徐艾渟自「諾愛一身服飾精品」取走之二手精品一批出售予證人鄒亦芳、周榮家,應非出於被告之指示或授意,至屬明確。
㈣本案證人徐艾渟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尚有瑕疵,而與社會上
之一般生活經驗及卷附其他客觀事證顯有矛盾,且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與證人徐艾渟陳述之事實,並不相符,自不得遽以證人徐艾渟之陳述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根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固有於97年7月13日下午以宅急便寄送13只皮包予證人徐艾渟(其中包含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皮包3只),及指示保全人員交付「諾愛一身服飾精品」鑰匙予證人徐艾渟之事實,惟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寄送附表一編號6、9、33所示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係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證人徐艾渟持其保管之鑰匙開門進入取走其中含有告訴人等寄賣之附表一之二手精品一批(除附表一編號6、9、33估價單商品序號為AR0995、AA0035、AR0093號皮包3只外),並出售予「錢舖子當鋪」,係出於被告之指示或授意,此外,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業務侵占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有罪,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原判決不察,認被告與徐艾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業務侵占其所持有告訴人寄賣之二手精品,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容有違誤,檢察官以原判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期適法。
七、末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490號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檢察官雖認併案事實(即附表二告訴人李梅薇部分)與本件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但因被告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併案事實與本案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附表│├─┬───┬────┬─────────┬───┬────┬─────┤│編│告訴人│寄賣日期│遭侵占之寄賣物品│數量│商品序號│寄賣價格(││號│││││/編號│新台幣)│├─┼───┼────┼─────────┼───┼────┼─────┤│1│黃敏琪│97.3.15│LVM40116書包│1個│DU2067│40000│├─┼───┼────┼─────────┼───┼────┼─────┤│2│李敏婷│97.5.6│GUCCI紅綠公仔│1個│137396│12000│││││││-46789│││││├─────────┼───┼────┼─────┤││││LVlogo醫生包│1個│VI0013│13000││││├─────────┼───┼────┼─────┤││││CHANEL肩包│1個│0000000│13000││││├─────────┼───┼────┼─────┤││││BNLGARI手鍊│1個│未記載│15000││││├─────────┼───┼────┼─────┤││││GUCCI手錶│1個│00000000│10000││││├─────────┼───┼────┼─────┤││││CHARRIOL戒指│1個│未記載│2500││││├─────────┼───┼────┼─────┤││││BURBERRY肩包│1個│T-04-01│10000│├─┼───┼────┼─────────┼───┼────┼─────┤│3│史玉菁│97.5.10│LV腋下包│1個│AR1915│6000││││├─────────┼───┼────┼─────┤││││GUCCI肩背包│1個│0000000-│6000清│││││││002058│(1200未收)││││├─────────┼───┼────┼─────┤││││DIOR黛妃包│1個│MA-0917│30000││││├─────────┼───┼────┼─────┤││││LV斜背包│1個│SP1906│10000│├─┼───┼────┼─────────┼───┼────┼─────┤│4│林芳如│96.8.2│DIOR珍珠項鍊│1個│未記載│未記載││││├─────────┼───┼────┼─────┤││││DIOR馬鞍包│1個│07RU│未記載│││││││-1014││├─┼───┼────┼─────────┼───┼────┼─────┤│5│楊惟晴│97.8.2│FERRAGAMO手鍊│1個│未記載│4000│├─┼───┼────┼─────────┼───┼────┼─────┤│6│原野由│96.8.22│LV皮包│1個│AR0915│10000│││理子│├─────────┼───┼────┼─────┤││││LV皮包│1個│VI1913│11000││││├─────────┼───┼────┼─────┤││││LV化妝箱│1個│AS1915│9000│││├────┼─────────┼───┼────┼─────┤│││96.10.4│LV扇形包│1個│AS1925│13000││││├─────────┼───┼────┼─────┤││││LV水桶包│1個│AR0995│13000││││├─────────┼───┼────┼─────┤││││LV水桶包│1個│A21907│9000│├─┼───┼────┼─────────┼───┼────┼─────┤│7│翁國政│97.6.18│LV男鞋│1雙│GO0034│未記載│├─┼───┼────┼─────────┼───┼────┼─────┤│8│魏秋玲│96.6.27│皮包│1個│0000000│20000│├─┼───┼────┼─────────┼───┼────┼─────┤│9│陳怡如│97.7.4│LV皮包│1個│AA0035│12000│├─┼───┼────┼─────────┼───┼────┼─────┤│10│巫妡珛│97.4.12│YSL手提包│1個│160950│20000│││││││#213317││├─┼───┼────┼─────────┼───┼────┼─────┤│11│ 蔡雅萍 │97.3.2│BURBERRY手提包│1個│S052│12000│││├────┼─────────┼───┼────┼─────┤│││96.11.9│CELINE斜背包│1個│CE00/34│9000│├─┼───┼────┼─────────┼───┼────┼─────┤│12│ 蔡佳容 │97.3.14│LV小珍包│1個│MI1014│17000│├─┼───┼────┼─────────┼───┼────┼─────┤│13│ 胡妍安 │96.4.25│LV筆記本│1個│CA0091│3500││││├─────────┼───┼────┼─────┤││││手錶│1個│0000000│38000│├─┼───┼────┼─────────┼───┼────┼─────┤│14│ 莊惠靜 │96.11.3│LV櫻桃包│1個│SP0065│21000│├─┼───┼────┼─────────┼───┼────┼─────┤│15│林家妤│97.1.13│LV皮包│1個│UU1012│13000│├─┼───┼────┼─────────┼───┼────┼─────┤│16│石雨憬│97.1.15│GUCCI波士頓包│1個│152457│12000│││││││#492783│││││├─────────┼───┼────┼─────┤││││GUCCI 賈姬包 │1個│154981│16000│││││││#001998││├─┼───┼────┼─────────┼───┼────┼─────┤│17│吳曉玲│97.6.24│DIOR水鑽手鍊│1個│未記載│未記載││││├─────────┼───┼────┼─────┤││││DIOR墨鏡│1個│T61125│未記載│├─┼───┼────┼─────────┼───┼────┼─────┤│18│薛淑文│96.6.28│BALLY肩背包│1個│GJAC│8000││││├─────────┼───┼────┼─────┤││││BALLY醫生包│1個│ACAF│8000│││├────┼─────────┼───┼────┼─────┤│││96.9.21│LOEWE手提包│1個│未記載│25000││││├─────────┼───┼────┼─────┤││││LOEWE手提包│1個│335.58.│25000│││││││003││││├────┼─────────┼───┼────┼─────┤│││96.10.12│PRADE側背包│1個│BT0636│70000│││├────┼─────────┼───┼────┼─────┤│││96.12.21│GUCCI書包│1個│112530│10000│││││││#214397││││├────┼─────────┼───┼────┼─────┤│││97.3.13│CELINE皮包│1個│159853│22000││││├─────────┼───┼────┼─────┤││││CELINE肩包│1個│CE00/25│22000││││├─────────┼───┼────┼─────┤││││GUCCI肩包│1個│159398│40000│││││││#491403││││├────┼─────────┼───┼────┼─────┤│││97.4.24│GUCCI六角扣長夾包│1個│153211│10000│││││││#2888│││││├─────────┼───┼────┼─────┤││││LV腋下包│1個│AR1001│13000││││├─────────┼───┼────┼─────┤││││LV可頌包│1個│TH0013│15000││││├─────────┼───┼────┼─────┤││││GUCCI肩包│1個│0O14095#│5000│││││││0O2058│││││├─────────┼───┼────┼─────┤││││GUCCI手提包│1個│106494│5000││││├─────────┼───┼────┼─────┤││││GUCCI肩包│1個│106292│9000│││││││#204990││││├────┼─────────┼───┼────┼─────┤│││97.4.29│D&G肩包│1個│未記載│45000││││├─────────┼───┼────┼─────┤││││GUCCI肩包│1個│162447-│45000│││││││213317│││││├─────────┼───┼────┼─────┤││││巴黎世家手提包│1個│186184-│50000│││││││213048│││││├─────────┼───┼────┼─────┤││││LV記者包│1個│未記載│25000│││├────┼─────────┼───┼────┼─────┤│││97.7.11│LV 柏芝包 │1個│BA0063│22000│├─┼───┼────┼─────────┼───┼────┼─────┤│19│黃金鑾│97.7.8│ 萬寶隆 公事包│1個│未記載│未記載│├─┼───┼────┼─────────┼───┼────┼─────┤│20│李純慧│97.6.14│LV 金鍊 腋下包│1個│DU0048│13000│├─┼───┼────┼─────────┼───┼────┼─────┤│21│楊姍珮│97.7.11│LV斜背包│1個│Sl1000│未記載│├─┼───┼────┼─────────┼───┼────┼─────┤│22│林珈嫚│97.3.19│BV手提包│1個│147716-│未記載│││││││V1745-││││││││3808││├─┼───┼────┼─────────┼───┼────┼─────┤│23│林秀娟│97.2.24│LV棋格元寶包│1個│CA1004│21000│├─┼───┼────┼─────────┼───┼────┼─────┤│24│吳宛儒│97.1.22│COACH鉚釘肩包│1個│NO.G04M-│10000│││││││9451││├─┼───┼────┼─────────┼───┼────┼─────┤│25│葉芷婷│97.6.27│DIOR白色漆皮黛妃包│1個│02-NA-│未記載│││││││0067││├─┼───┼────┼─────────┼───┼────┼─────┤│26│陳銘浤│97.7.1│GUCCI黑色腋下包│1個│145779-│未記載│││││││1781││││├────┼─────────┼───┼────┼─────┤│││97.7.4│LVEPI手提包│1個│MI0024│13000│├─┼───┼────┼─────────┼───┼────┼─────┤│27│ 李婧瑄 │97.2.9│LV背包│1個│VI1925│10000││││├─────────┼───┼────┼─────┤││││LV側背包│1個│OU0054│8500│├─┼───┼────┼─────────┼───┼────┼─────┤│28│顏育惠│97.6.10│LV胸口包│1個│CA0032│9000││││├─────────┼───┼────┼─────┤││││LV字紋手拿包│1個│MI0013│5000││││├─────────┼───┼────┼─────┤││││LV小水桶包│1個│FL0053│10000│├─┼───┼────┼─────────┼───┼────┼─────┤│29│楊淑雅│97.5.23│LV棋格圓桶包│1個│MB1014│17000│├─┼───┼────┼─────────┼───┼────┼─────┤│30│陳惠美│96.12.2│COACH口袋手提包│1個│NO.G065-│10000│││││││10434││├─┼───┼────┼─────────┼───┼────┼─────┤│31│鄭如君│97.2.2│ANNASUI粉色皮夾│1個│303231-│2500│││││││32││├─┼───┼────┼─────────┼───┼────┼─────┤│32│黃心怡│97.6.7│DIOR手鍊│1個│未記載│未記載││││├─────────┼───┼────┼─────┤││││DIOR項鍊│1個│未記載│未記載│├─┼───┼────┼─────────┼───┼────┼─────┤│33│陳曉盈│97.6.13│LV水桶包│1個│AR0093│未記載│├─┼───┼────┼─────────┼───┼────┼─────┤│34│陳枝美│97.6.30│COACH粉化妝包│1個│未記載│2000││││├─────────┼───┼────┼─────┤││││COACH天豆包│1個│未記載│2000││││├─────────┼───┼────┼─────┤││││COACH拉鍊購物袋│1個│NO.M0726│10000│││││││-1192│││││├─────────┼───┼────┼─────┤││││COACH鑰匙零錢包│1個│未記載│1000││││├─────────┼───┼────┼─────┤││││COACH馬車PVC小包│1個│未記載│2000││││├─────────┼───┼────┼─────┤││││COACH手拿包│1個│未記載│2500│├─┼───┼────┼─────────┼───┼────┼─────┤│35│施博文│97.1.28│COACH粉色肩包│1個│NO.K04U-│8000│││││││1463││││├────┼─────────┼───┼────┼─────┤│││97.4.22│COACH肩包│1個│MO.MO726│6000│││││││-F10926││├─┼───┼────┼─────────┼───┼────┼─────┤│36│陳昵│97.4.12│LVEPI黑色肩背包│1個│TH0937│25000│││├────┼─────────┼───┼────┼─────┤│││97.6.18│BALLY小水餃包│1個│1851│6000│├─┼───┼────┼─────────┼───┼────┼─────┤│37│蔡帛璇│97.6.2│GUCCI六角釦牛奶包│1個│153009-│10000│││││││491403││├─┼───┼────┼─────────┼───┼────┼─────┤│38│蔡佳如│95.4.5│CHANEL膚色手提斜包│1個│未記載│8000│││├────┼─────────┼───┼────┼─────┤│││96.10.13│CHANEL粉紅色大包包│1個│00000000│12000││││├─────────┼───┼────┼─────┤││││LV櫻桃肩背包│1個│TH0025│7000│├─┼───┼────┼─────────┼───┼────┼─────┤│39│吳佩芬│96.10.13│BALLY包│1個│未記載│6000│├─┼───┼────┼─────────┼───┼────┼─────┤│40│林美伶│97.1.6│DIOR粉紅色肩包│1個│57-BM-│13000│││││││0056-V││├─┼───┼────┼─────────┼───┼────┼─────┤│41│陳姿妤│97.7.2│TOD'S橘紅色手提包│1個│未記載│20000│├─┼───┼────┼─────────┼───┼────┼─────┤│42│謝岱玲│97.4.22│BURBERRY淺黃色肩包│1個│未記載│未記載│├─┼───┼────┼─────────┼───┼────┼─────┤│43│蔡競賢│96.9.30│BURBERRY船型肩背包│1個│3175-│3500│││││││0012│││││├─────────┼───┼────┼─────┤││││BURBERRY小提包│2個│T-02-2│4500││││││├────┼─────┤││││││00000000│3500││││├─────────┼───┼────┼─────┤││││COACH手提包│12個│G3K-9220│3000││││││├────┼─────┤││││││AC42-│4500│││││││9367│││││││├────┼─────┤││││││B04K-│3500│││││││4468│││││││├────┼─────┤││││││A3J-7736│2000││││││├────┼─────┤││││││1893│2500││││││├────┼─────┤││││││FS3411│1500││││││├────┼─────┤││││││L3K-6260│2500││││││├────┼─────┤││││││M043-│3500│││││││1881│││││││├────┼─────┤││││││M043-│4500│││││││1879│││││││├────┼─────┤││││││M040-│3500│││││││9464│││││││├────┼─────┤││││││M045-│5000│││││││9550│││││││├────┼─────┤││││││M2Q-9268│5000│├─┼───┼────┼─────────┼───┼────┼─────┤│44│林美利│97.2.2│LV圓桶子母包│1個│SP0053│18000│││├────┼─────────┼───┼────┼─────┤│││97.3.29│CHANEL白色菱格肩包│1個│0000000│15000│││├────┼─────────┼───┼────┼─────┤│││97.7.3│LV棋格後背包│1個│TH0978│未記載│├─┼───┼────┼─────────┼───┼────┼─────┤│45│洪珣娓│97.2.22│LOEWE白色流蘇包│1個│060512│未記載│││├────┼─────────┼───┼────┼─────┤│││97.5.6│BURBERRY騎士紋側背│1個│T-03-2│7000│││││包│││││││├─────────┼───┼────┼─────┤││││COACH側背包│1個│NO.N0794│3000│││││││-10566││├─┼───┼────┼─────────┼───┼────┼─────┤│46│謝欣怡│97.5.3│BV編織和尚包│1個│115654-│25000│││││││V0013-││││││││1000││├─┼───┼────┼─────────┼───┼────┼─────┤│47│陳怡靜│97.1.14│GUCCI包│1個│未記載│20000││││├─────────┼───┼────┼─────┤││││DIOR包│1個│11-MA-│95000│││││││0027│││││├─────────┼───┼────┼─────┤││││BURBERRY騎士紋肩包│1個│未記載│12000│││├────┼─────────┼───┼────┼─────┤│││97.3.19│LV包│2個│SP0022│10000││││││├────┼─────┤││││││未記載│10000│││├────┼─────────┼───┼────┼─────┤│││97.4.6│COACH包│4個│未記載│9000││││││├────┼─────┤││││││A0893-│9000│││││││F10945│││││││├────┼─────┤││││││K0749-│9000│││││││F10926│││││││├────┼─────┤││││││NO.J0793│10000│││││││-11609││││├────┼─────────┼───┼────┼─────┤│││97.7.1│COACH包│17個│NO.K0720│8000│││││││-F10923│││││││├────┼─────┤││││││NO.C0893│8000│││││││-F12312│││││││├────┼─────┤││││││N0.G0871│13000│││││││-F12312│││││││├────┼─────┤││││││NO.C0893│10000│││││││-F12312│││││││├────┼─────┤││││││NO.C0771│8000│││││││-10981│││││││├────┼─────┤││││││NO.J0785│3000│││││││-F05094│││││││├────┼─────┤││││││NO.B0793│13000│││││││-10816│││││││├────┼─────┤││││││未記載│2500││││││├────┼─────┤││││││未記載│5000││││││├────┼─────┤││││││未記載│5000││││││├────┼─────┤││││││未記載│5000││││││├────┼─────┤││││││未記載│5000││││││├────┼─────┤││││││未記載│1500││││││├────┼─────┤││││││未記載│1500││││││├────┼─────┤││││││未記載│1500││││││├────┼─────┤││││││未記載│1500││││││├────┼─────┤││││││未記載│2500│├─┼───┼────┼─────────┼───┼────┼─────┤│48│張姮翠│97.4.15│LV短夾包│1個│CT-0053│未記載││││├─────────┼───┼────┼─────┤││││LV束口包│1個│A20990│未記載│├─┴───┴────┴─────────┴───┴────┼─────┤│總計│0000000│││(不含未記│││載寄賣價格│││)│└─────────────────────────────┴─────┘┌──────────────────────────────────┐│附表二:(告訴人李梅薇部分)│├─┬────┬─────────┬───┬───────┬─────┤│編│寄賣日期│遭侵占之寄賣物品│數量│商品序號/編號│寄賣價格││號│││││(新台幣)│├─┼────┼─────────┼───┼───────┼─────┤│1│96.12.22│寶格利手錶│1個│AE36GBT512│400000│││├─────────┼───┼───────┼─────┤│││寶格利戒指│1個│338247│8000│││├─────────┼───┼───────┼─────┤│││LV棋格側背包│1個│CE1002│8000│││├─────────┼───┼───────┼─────┤│││CWOE手拿包│1個│SA00-00-00-00│15000│││├─────────┼───┼───────┼─────┤│││CWOE肩包│1個│SA00-00-00-00│15000│││├─────────┼───┼───────┼─────┤│││ 費加洛 皮衣│1個││28000│││├─────────┼───┼───────┤││││費加洛皮帶│1個│RZ000000000││├─┼────┼─────────┼───┼───────┼─────┤│2│97.4.8│HERHES側背包│1個││40000│├─┼────┼─────────┼───┼───────┼─────┤│3│97.4.30│CHANZL鞋子│1雙││7000│├─┴────┴─────────┴───┴───────┼─────┤│總計│5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