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請人 李美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75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並簽發本票、借據各一紙交付予聲請人,清償期為民國108年6月20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東光││369-2│24│全部│├─┼───┼────┼───┼───┼──────┼────┼──────┤│2│臺中│北屯區│東光││384-2│6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48│臺中市北屯區東│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43.08│陽台:12.13│全部││││光段369-2、384│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58.06││││││-2地號│凝土造│三層:58.06│││││├───────┤層數:3層│騎樓:15.75││││││臺中市北屯區青││地下層:24.63││││││島路四段138號││合計:199.58│││└─┴──┴───────┴────────┴──────┴─────┴────┘